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范围
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4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要求,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实施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裁员率的计算
裁员率=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末在职职工人数)×100%
四、办理程序
(一)补贴申请。企业向所在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二)办理资料。1.《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2.企业上年度裁员名单和裁员情况说明。
(三)办理程序。县级经办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签署初审意见并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市级经办机构复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在自治区和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向所在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自治区级或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经办机构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相关信息要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和补贴金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五、补贴标准
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六、稳岗补贴资金可统筹使用当期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滚存结余基金,并适时调整基金收支、结余预算。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通知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12号)一并施行,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底。
(二)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要及时汇总填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并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季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2015年前三季度情况表请于10月5日前报送。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补贴情况单独统计一并报送。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联系人:钟新峰,电话兼传真:0771-5846925,电子邮箱:gxsyc@tom.com。
附件:1.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7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