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和就业再就业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核拨
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8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和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核拨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自治区本级不再受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和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事宜。为做好工作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自治区本级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设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市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具体负责管理,不需要重新申请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今后,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及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由各市、县(市、区)具体负责。
二、各有关市、县(市、区)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精神开展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和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工作,按照管培分离的原则,加强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三、除文件有明确规定以外,各市、县(市、区)不应对参加培训及申领补贴的人员的户籍作出限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2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