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和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核拨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80号)的政策解读
问:政策出台有何依据及目的?
答: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出台了《关于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和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核拨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80号)。
问:原自治区本级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资质如何申请?
答:由所在地设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市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具体负责管理,不需要重新申请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资质。今后,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及补贴资金审核发放由各市、县(市、区)具体负责。
问: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如何认定和管理?
答:各有关市、县(市、区)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1号)精神开展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加强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问: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如何发放和管理?
答:各有关市、县(市、区)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精神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工作,同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除文件有明确规定以外,各市、县(市、区)不应对参加培训及申领补贴的人员的户籍作出限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