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西优秀劳务品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31日
广西优秀劳务品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稳定性和组织化程度,促进劳务输出从松散型向有序型转变,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培育和壮大广西劳务品牌,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4〕2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广西优秀劳务品牌。
第三条 劳务品牌,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培育基地发起的劳务,该劳务的从业人员普遍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或从事某一行业、工种、职业的传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
第二章 基本条件、认定程序
第四条 广西优秀劳务品牌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占有一定份额,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品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超过3000人),从业人员工资收入高出该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10%以上,有较强的影响力。
(二)具有符合如下条件的劳务品牌培育基地: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培训资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培育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3.培育场所和培育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具有相匹配的实训设备;
4.年培育品牌从业人员不少于300人,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0%;
5.有稳定的劳务输转渠道。
第五条 广西优秀劳务品牌的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培育基地自主申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查合格后,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实地核实。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进行实地核实。
(三)评审认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广西优秀劳务品牌,授予“广西优秀劳务品牌”牌匾。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经认定的广西优秀劳务品牌,由自治区对其培育基地给予财政项目资金扶持,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自治区给予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劳务品牌培育基地能力提升,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开展劳务品牌对应工种培训所需设备购置、维护与改造及原材料消耗;
(二)用于劳务品牌培训课程、教材开发及劳务品牌培训教具、教材购置的开支;
(三)聘用劳务品牌培训教师的开支;
(四)用于劳务品牌培训师资的提升培训开支;
(五)用于劳务品牌培训场地升级改造开支。
第八条 劳务品牌培育基地对财政扶持资金应落实专人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不能向前追溯,且不能使用现金支付。严禁用于“三公”经费、人员津补贴等一般性支出。资金使用管理计划要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并按时、如实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当地人社、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经认定的广西优秀劳务品牌,其培育基地要在2年内完成能力提升建设,具备为从事该劳务品牌对应行业(工种、职业)的从业人员提供“培育—推荐就业—跟踪服务”一条龙服务的能力。
第十条 劳务品牌培育基地应履行以下职责并接受履职考核:
(一)培训职责。抓好师资建设、课程开发、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同时根据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分期培训的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的期数,每期培训人数、每期培训时间、每期培训教学计划等。完成能力提升后,年开展劳务品牌培训不少于350人,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
(二)推荐就业职责。建立稳定的劳务输转就业渠道,经基地培训合格后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成功率达70%以上。
(三)跟踪服务职责。建立培训台帐,载明培训人员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培训时间、考核结果、就业情况、联系方式等内容。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要重点跟踪指导。
第十一条 广西优秀劳务品牌培育基地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领导,负责做好对劳务品牌培育基地的工作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职责不力的培育基地,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议取消其广西优秀劳务品牌培育资质。对连续2年考核未达到标的培育基地,取消 “广西优秀劳务品牌”称号,收回牌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