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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6号)

  • 发布时间:2017-08-03 17:59: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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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746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实训基地)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农民工培训实效,大力促进农民工实现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4〕24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培训实训基地是依据本暂行办法设定的申报条件,经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的具有培训和实训功能的培训机构。

本暂行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支持培训实训基地开展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培训实训基地的申报范围原则上是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实训基地项目建设期为2年。

第四条  培训实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面向社会各类企业在职农民工、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农民工以及无就业技能的劳动者开展技能提升、就业技能等培训活动,使之经过培训合格后取得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培训实训基地还应承担职业技能竞赛、培训实训课程开发、培训实训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培训实训基地的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过因违法违纪受到各级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行为。

(二)培训能力。市级培训实训基地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有3—5个与经济发展急需、短缺人才培训特色的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装备;培训目标明确,年培训农民工300名以上;面向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1500人,其中,农民工占20%以上。

县级培训实训基地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有1—2个与经济发展急需、短缺人才培训特色的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装备;培训目标明确,年培训农民工100名以上;面向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规模不少于500人,其中,农民工占20%以上。

(三)师资队伍。市级培训实训基地具有符合农民工培训要求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5%以上。

县级培训实训基地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桂人社发〔2011〕91号)中关于具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的有关标准。

第六条  符合培训实训基地申报条件并拟申报的单位,须按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含技工学校或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资质、办学条件、教师状况及开展农民工培训的有利因素、开展农民工培训的教学计划、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自治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项目申报书》。

第七条  培训实训基地的申报和批准程序:

(一)申报。各市、县(市、区)符合申报条件的技工学校或职业院校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确定1个申报单位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农民工培训工作情况和培训需求,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的名额推荐1—2个申报单位。

(二)评审认定。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会,评审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培训实训基地名单。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经核实,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培训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从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培训实训基地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开展农民工培训职业(工种)相匹配的设备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

(二)用于农民工培训课程、培训教材开发的开支;

(三)用于购置教具、教材的开支;

(四)聘用培训农民工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开支;

(五)用于农民工培训专业教师队伍的提升培训开支;

(六)用于完善培训基础设施的开支。

培训实训基地必须严格规范项目开支,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能使用现金支付,且不能向前追溯,严禁用于“三公”经费、人员津补贴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条  培训实训基地要做好以下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制定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充分考虑资金使用项目比例,确保全方位提升整体能力。市级、县级培训实训基地的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需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区直技工院校需同时报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认真执行年度使用计划,避免出现扶持资金突击支出或大量结余的现象。

(三)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相关资金使用凭证和资料必须完整齐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  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十一条  培训实训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培训实训基地建设2年后,围绕开展农民工培训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的农民工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建设培训实训基地,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农民工的能力。培训实训基地建设2年后,市级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的农民工培训能力每年不少于500人,县级农民工实训基地农民工培训能力每年不少于300人,到培训实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比获得资金补助前增加10%以上。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实训基地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按计划开展农民工培训情况。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的统筹和指导。建立健全培训实训基地动态管理机制,不定期对培训实训基地运行情况进行督查。

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培训实训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经自治区考核评估合格的,由自治区授予“自治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称号。

经自治区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评估合格的授予“自治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称号。限期整改经自治区考核评估后仍不合格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文取消培训实训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培训实训基地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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