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为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积极求职创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毕业年度的广西区内高等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一)身患残疾。指申请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指申请人获得过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指申请人家庭有残疾等级为壹级或贰级的成员。
(四)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指申请人在高校求学期间,其所在家庭被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贫困退出户、脱贫户、未脱贫户)。
(五)来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申请人在高校求学期间,其所在家庭享受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属于特困人员(孤儿)。指申请人就读高校前或高校求学期间被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
二、补贴标准
按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次性发放。
三、补贴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毕业生自愿申请。3月10日前,符合补贴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补贴申报类型,向所在高校递交申请材料。
身患残疾: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下同);2.身份证复印件;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或经办银行出具的国家助学贷款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成员持有的残疾等级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4.《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有效的《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
来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证明(含起止日期)原件。
属于特困人员(孤儿):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特困人员(五保、城市三无)或孤儿待遇证明(含起止日期)原件。
上述材料中,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等材料,申请人需提供原件交学校查验。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发证机关或县级以上业务部门开具的相应证明。
未在毕业年度内申请、逾期未递交材料,或因本人原因导致补贴无法发放的,视同放弃申领资格。已领取过求职创业补贴的,不得重复申请。
(二)学校初审、公示。毕业生所在高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不低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个人身份证号码须隐藏或遮挡部分数字)。对公示无异议的,在其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于4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整理报送学校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逾期未报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高校承担相应责任。
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函(参考附件1)。
2.《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附件3)。纸质材料加盖骑缝章,电子文档刻录成光盘,一并报送。
3.高校毕业生递交的申请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退回,由高校保管3年)。
(三)复核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在其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未通过复核的,将名单反馈高校并说明原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写《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审核表》(附件4)后,于6月30日前将补贴一次性拨付至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资金来源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各级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补贴审核发放工作。教育部门要督导各高校落实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政策。教育、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补办证件或开具相应证明,并通过加强部门间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求职创业补贴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高校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高校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纳入其失信档案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责任。同时,为做好补贴发放统计工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7月30日前将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统计表》(附件5)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届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或属于特困人员(孤儿)的高校毕业生,可于次年与2018届申请者一起向学校提交申请,但补贴标准依照2017年标准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范围的通知》(桂人社函〔2014〕3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求职创业补贴范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55号)同时废止。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保证就业补助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实际优化补贴审核和发放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