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9号)要求,我区从2018年至2020年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措施
(一)帮困扶危,精准施策
1.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符合条件并申请的,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如该企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
2.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给予稳岗补贴,补贴金额为该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3.对自治区和设区市认定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补贴。
4.对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不足一年的统筹地区,自治区将会加大调剂金调剂力度,支持地方适度开展稳岗补贴工作,使更多的企业享受到稳岗补贴优惠政策。
(二)简化流程,便民便企
1.分级审批,简化流程。企业提出稳岗补贴申请后,由受理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47号)规定的权限实施分级审批。经公示和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后,按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企业。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47号)申请表格。
2.优化流程,高效便企。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并优化办事流程,集中申报与零星受理相结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年内要积极受理企业申报,并按规定发放补贴。
(三)严格审批,确保安全
1.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稳岗补贴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审批流程,建立内部联审制度,严格做好审核程序的把关。
3.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深入梳理资金风险点,重点查找骗取套取、贪污受贿、利益输送等问题隐患,全面推动党风廉政、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等制度落实,切实防范道德廉政风险。对违规问题,一经发现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4.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跟踪问效,通过多种途径指导企业使用好稳岗补贴资金,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效应。
5.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等28部门关于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核,不得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责任主体发放稳岗补贴。
(四)信息先行,提高能力
1.各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使用稳岗补贴实名制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稳岗补贴申请、审批、公示、发放业务流程的全程信息化。
2.各地要逐步推进并实现稳岗补贴信息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积极运用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审核企业参保缴费及人员变化情况。
3.各地要加大数据应用,对企业享受补贴等情况开展多角度分析,为各地政府决策提供准确、及时信息材料,切实提高政策效应。
(五)加大宣传,服务为民
1.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专场、报刊专栏、在线访谈、网上对话和现场咨询等多种宣传形式,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的多种手段,广泛宣传稳岗补贴政策,进一步增强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知晓度。
2.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和经办流程讲解,提高经办人员的政策水平、服务意识、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为推进工作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认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加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实施“护航行动”的重要性,将“护航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的一项重要举措,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局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快推进落实。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廉政风险的防范工作。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检查、调度、通报各统筹地区稳岗补贴工作进展情况。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每年1月20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报送上年度“护航行动”实施情况,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同时,要注意发现、收集、整理、报送本地区行动开展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予以宣传推广。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