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四批)的通知》(桂价医〔2017〕1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康复综合评定等17项医疗康复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平衡试验、职业功能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等3项医疗康复项目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调整(见附件)。
二、一个疾病过程的康复治疗支付原则上不超过90天(精神障碍康复治疗每年不超过90天,脑瘫按该项目限定支付规定执行)。对超过规定支付期限的患者,由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评估,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支付期限,延长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脑瘫按规定支付期限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调整完善工作,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时结算。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