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保障功能,增强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扩大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使用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等一般诊疗费、自费医疗费用),以及健康体检的费用。
二、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使用范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以及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并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和规范相关经办流程,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同时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各市信息中心要强化信息技术支持,根据政策和经办的需求,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运行畅通。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