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1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桂价费〔2016〕79号)要求,结合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与认定事项改革及2014年8月1日以来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试行有关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就业和精准职业培训,现就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项目范围为《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工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根据国家新确定的职业进行归类。鉴定考核的标准为各职业(工种)对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及国家、自治区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鉴定考核条件。职业技能鉴定依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实行分类收费(见附件1)。
职业技能鉴定包括: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日常鉴定、统一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以及国家确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等。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分为理论知识科目考试费、实践技能操作科目鉴定费(含考试费和考试成本)和综合评审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2。
理论知识科目和实践技能操作科目考试费由考务费(上缴或补偿考务支出)和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组成。考务费是指用于补偿考务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命题、题库运行管理、印刷试卷及运送试卷、组织阅卷、组织管理、考试考务软件开发与维护、试卷保管与销毁、质量督导、证书制作及管理、外埠专家交通以及其他考务成本等费用支出。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包括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考务人员等组织考试必需的费用支出。实践技能操作考试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租赁费、水电费、材料费、劳务费等。综合评审费,包括组织管理、命题及试卷制作、质量督导、租赁费、劳务费等。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费主体是:经批准设立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其中, 理论知识科目和实践技能操作科目考试费、综合评审费由组织鉴定的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报名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实践技能操作科目考试成本由实施鉴定的各类鉴定机构向鉴定对象收取。
全国、全区统一鉴定(考核)职业技能鉴定费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取。
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标准按其所属职业(工种),参照职业技能五级(初级工)标准收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收费标准比照相应职业资格鉴定费标准收取。
五、职业技能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外,鉴定机构不得向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2014年9月1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标准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