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1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区直、中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2014年10月1日后死亡的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与历次本人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之和确定。
二、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按本人退休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不含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或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计算的基本退休费与历次本人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之和确定。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8年5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