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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2号)

  • 发布时间:2018-10-31 15:23: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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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0月31日


 

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

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等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增加居民收入,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责任。自治区在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广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年满65 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各设区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各设区市、县(市、区)提高基础养老金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提高基础养老金和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各设区市、县(市、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当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提高至人均不低于600元,由自治区全额给予补助。各设区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提高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自治区根据国家要求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6类特殊困难群体,在“十三五”期间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按规定继续由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健全缴费补贴激励机制。自治区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400元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缴费500元-700元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20元,缴费1000元补贴150元,缴费1500元补贴175元,缴费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6类特殊困难群体在“十三五”期间保留的100元缴费档次,继续给予30元的缴费补助。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满15年后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随本人月养老待遇发放。缴费补贴和加发年限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精神,从2016年起,我区已经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工作,最大限度实现养老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今后,自治区将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归集基金继续开展委托投资运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完善机制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的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结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践经验和本地实际,在周密测算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相关标准和政策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短信平台等媒介开展政策宣传,要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面对面座谈交流,政策咨询等活动,给群众讲政策、算细账,引导广大群众参保缴费、提高缴费档次。要全面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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