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专区 无障碍浏览 注册 登录 更换背景 更换背景 更换背景

【文字】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8-11-05 15:26: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字号大小:  】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桂人社规〔2018〕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更好的理解《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党的十九大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区于2010年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7月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7月,在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区范围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4年底,我区所有县(市、区)均已全部出台了当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建立了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多年来,各市、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扎实稳妥推进,不断完善制度政策,规范经办服务管理,建立更加便民快捷高效的服务体系,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贫脱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也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2010年我区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于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存在着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

2018年3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并列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年度改革任务内容。出台我区的《实施意见》,也列入了自治区党委深化改革的年度改革任务。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有利于逐步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支撑。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意见》有五项主要任务: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缴费补贴调整三项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一是完善基础养老金构成、明确确定依据。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三部分构成。其中:自治区在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广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并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予以倾斜。一方面考虑城乡居民老年保障需求,另一方面考虑财政负担能力。各地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既是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和生活成本差异,明确地方政府发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责任;又是考虑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不长,部分年龄较大的老年居民没有缴费或缴费年限不长,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或金额较低,但他们过去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从待遇“出口端”激励个人长期缴费。二是重申个人账户养老金确定方法。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投资收益等构成,缴费、补助、补贴、投资收益越多,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能力越强。三是明确养老金支付及有关筹资责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事权,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缴费补贴为地方政府事权,居民个人承担参保缴费责任,提倡集体经济和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为个人缴费予以补(资)助。

通过以上规定,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养老金中的比例,发挥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方面作用,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人社部发〔2018〕21号文件精神,地方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结合我区实际,考虑到基金支付和承受能力,在《实施意见》中沿用“适时调整”的模式。由于2018年中央基础养老金提高18元人社部已另行发文,因此我区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也另行文,不在《实施意见》中进行具体数字的表述。

目前,全国31个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有18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省级丧葬补助金制度,有13个省(区、市)未建立省级丧葬补助金制度。我区有27个县(市、区)在自治区基础上提高了丧葬补助金标准,最高的为南宁市青秀区、良庆区、邕宁区1000元。考虑到物价上涨和对参保人员死亡注销激励性,维护基金安全,《实施意见》中将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由原来的人均不低于400元提高至600元,由自治区全额给予补助。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1.调整普通城乡居民最低和最高缴费档次。目前,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百色市田东县设置有最高8000元的缴费档次。人社部于2015年部署了提高最低缴费标准试点工作,考虑到广西实际,我区一直没有开展试点工作。其他省区在调整最低缴费标准方面已先行先试,仅2017年一年就有8个省市提高了最低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要保证最低缴费档次标准随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而合理增长,既保障居民缴费负担适度,又促进个账户储存额正常增长,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实施意见》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原来100-2000元的12个档次,拟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最低缴费标准由100元提高到200元。鼓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既体现“保基本”的要求,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相协调。

2.保留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贫困户脱贫后继续扶持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函〔2016〕79号)和《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17〕74号)精神,《实施意见》中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6类特殊困难群体,在“十三五”期间仍保留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按规定继续由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健全缴费补贴激励机制

1.健全“多缴多得”的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合理调整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中高档次标准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200元-400元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缴费500元-700元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20元,缴费1000元补贴150元、缴费1500元补贴175元,缴费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6类特殊困难群体在“十三五”期间保留的100元缴费档次,继续给予30元的缴费补助。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与原政策相比,降低了500元以下的缴费档次补贴,500元的档次缴费补贴一致,而选择800元以上档次的缴费补贴均比原来有所提高,选择800元-2000元档次的缴费补贴分别比原来增加了25元、40元、70元、95元、120元。按最低200元缴费档次和目前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116元计算,缴费15年每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146元,较原来我区人均月养老保险待遇98元增加了48元,年养老保险待遇增加了576元。按最高6000元缴费档次计算,缴费15年每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可以达到919元,这将能较好的保障现行经济水平下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2.建立“长缴多得”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现行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缴费超过15年的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解决。目前,全区有62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5元不等的基础养老金。

为体现长缴多得的制度设计,《实施意见》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满15年后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增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精神,从2016年起,我区已经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实现了养老金保值增值。因此,这部分不再详细表述,今后,自治区将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归集基金继续开展委托投资运营工作。

四、《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一是实施的时间。《实施意见》中的几个主要内容实施时间均是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二是实施的范围。《实施意见》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和领取待遇人员。

五、《实施意见》有哪些注意事项?

各统筹地区根据《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例如在自治区规定的基础上,完善本地区的缴费档次和丧葬补助金标准,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相关文档:

  • 关于印发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2号)
  •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