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规范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精神,结合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际,我厅制定了《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抓好组织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27日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高质量发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精神,结合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在一定区域空间内集聚,有产业政策扶持,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撑,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为一体的载体平台。
第三条 支持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科学定位,创建有特色、有活力、有规模、有影响、有效益,促进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设区市一般应在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基础上建设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扩大产业园建设投融资渠道。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结合,经营性服务与公共服务相结合,人力资源服务与其他产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建设。
第五条 申报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基础和优势、产业导向和发展目标、功能布局、建设及运营模式等内容,还应建有公共服务平台,具备提供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障、人才人事等公共服务功能。
(二)有为当地经济和产业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应符合广西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产业布局需要,与当地经济产业匹配度高,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前景,对当地经济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和区域辐射作用。通过集聚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形成较为完整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或是有针对性地提供符合全区或当地经济发展专业化、特色化、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服务。
(三)有一定的园区面积。只设立一个园区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含);设立多个园区的,核心园区不少于3000平方米(含),园区总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含),分园区原则不超过2个。
(四)具有较好的行业集聚效应。只设立一个园区的,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30家,入驻面积达到园区建筑面积60%以上;设立多个园区的,核心区园区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入驻面积达到园区建筑面积50%以上,分园区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10家,入驻面积达到园区建筑面积50%以上。产业园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五)有地方扶持政策。产业园所在地应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出台促进当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六)有完善的运营管理。管理运营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运营规范,有专门的产业园管委会或专业化的公司负责运营管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完善的各类线上线下服务平台,经济效益显著、增长态势明显。园区能提供会议、培训、金融、法律、住宿、餐饮等配套服务。
(七)有数字化园区建设基础。对数字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数字化产业发展环境有具体规划,并具备提供数字化服务的一定基础。
第六条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自愿申报、综合评估、择优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由产业园所在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申报请示;
2.产业园区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建设发展规划;
3.产业园建设管理及运营报告;
4.地方扶持政策;
5.入驻企业名录。
(二)评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组织对产业园进行评估,重点实地考察园区规模、基础设施、功能特色、管理运营、公共服务、实际效益等方面情况。
(三)认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估通过的产业园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批复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因故变更建设规划、增设分园区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产业园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运营等情况,综合评估通过后,按《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申请设立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的相关政策,开展自治区级产业园的规划、评估、认定、考核工作,指导全区产业园建设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和资金扶持。
第十条 产业园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当地的产业园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议事协调工作,园区运营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负责运营,提供日常管理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创新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产业园运营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鼓励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试点,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数字化服务和跨境劳务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四章 评估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年度考核和综合评估制度,进行年度自评和3年综合评定。
产业园每年第一季度确定本园区的年度发展目标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次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形成自评报告,经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各园区上一年度的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自批复认定之日起,每3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园区的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应加大对园区的政策扶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产业园建设发展;认定为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优先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连续3年年度考核优秀或综合评估优秀的产业园,加大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并对入驻园区的优秀企业在各类评优中优先推荐。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产业园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是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产业园,取消其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授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1月27日印发
文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