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及其他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5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质量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公共服务本领为重点,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强化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坚持分类分级、全员覆盖,坚持精准效能、按需施训,坚持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增强培训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高质量培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水平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提供人才保障。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培训对象为全区纳入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纳入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培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坚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密结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成长需求,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完善培训内容和体系,重点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综合素养。管理人员培训,注重提高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注重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创造创业能力;工勤技能人员培训,注重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加强对中青年骨干特别是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边境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第二章 岗前培训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以提高适应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
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岗前培训。
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以理想信念、政治理论、党性修养、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纪律要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等为重点内容,国家、自治区要求纳入公共科目学习内容的要按规定及时纳入。专业科目以所聘或者拟聘岗位业务工作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科目为重点内容,具体由各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自行安排确定。
第八条 岗前公共科目培训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编制计划,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或者授权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的方式进行。
岗前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负责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岗前培训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第三章 在岗培训
第十条 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在岗培训,培训应当注重针对性、实效性,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培育职业道德、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在岗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执行,专业科目包括所聘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包括公共管理、财务、资产、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息化等。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在岗期间公共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在一个聘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20学时或者3天的公共科目脱产培训。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在岗期间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或者授权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集体学习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注重加强政治理论、职业道德、爱国奉献等方面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必修课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由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符合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具体实施。工勤技能人员培训内容、方式及时间,由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根据实际合理安排。
第四章 转岗培训
第十五条 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转岗培训,以提高适应新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
第十六条 转岗培训的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自主确定。
岗位类型发生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其拟聘或者所聘岗位类型,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执行。岗位类型不变但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转岗培训一般应当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前完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第五章 专项培训
第十八条 对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专项培训,以适应完成特定任务的要求。
第十九条 专项培训的内容、方式及时间由任务组织方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参加专项培训的,其培训时间可计入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岗前培训累计时间中。
第六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要注重精准施训,聚焦主责主业,规范专题讲座,从严管理区外培训,加大网络培训力度,严禁“以训代会”,认真制定各项培训工作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抓好落实。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加强培训管理,健全组织调训制度,加强统筹协调,避免和防止多头调训、重复培训、长期不训等问题,采取“错峰”调训和分段式培训的方式,缓解工学矛盾。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应当注重实效,不得层层委托,不得走过场。培训主办单位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要根据内容要求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大力推广运用行动学习,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及时对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进行评价,并反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系统登记年度参加培训情况,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予以认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活动以及自学等,经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认定,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并登记培训学时。事业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参加上述继续教育、相关活动及自学的,可参照计算培训学时,予以登记。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培训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切实提高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培训安排,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者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给予嘉奖及以上奖励,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第七章 培训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业单位开展培训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开展培训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制止和纠正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师资条件、人员素质、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等条件,重点联系一批专门培训机构,加强统筹协调,保持培训工作相对稳定。
培训组织方要对师资人选和培训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从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授课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及言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印发
文件下载: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