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原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生态环境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编制管理的生态环境事业单位及纳入人员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岗位类别、名称和等级
生态环境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生态环境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生态环境行业工程技术专业技术岗位,包括: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3.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工程师一级岗位、工程师二级岗位、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4.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员岗位为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标准的规定确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2.普通工岗位名称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生态环境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4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工程维护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岗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具体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3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其中技术工岗位不低于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数量的80%。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生态环境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尚未核定领导职数的,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
3.其他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单位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工作需要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生态环境事业单位的功能、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3.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如下:
对具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5个百分点;对具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人才基地,或承担省(部)级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等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3个百分点。
4.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保障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
2.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3.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规范设置。生态环境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统筹管理。对规模小、人员少、分布较分散,或专业领域相近、人员交流频繁的生态环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统一组织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统筹设置、集中调控、统一管理,并按程序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灵活使用。生态环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各等级岗位出现空缺的,单位可结合实际,将高等级岗位向低等级岗位顺延使用,保持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不变,以解决单位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的矛盾。
本指导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印发
文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