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额调整,按人均29.2元/月增加;挂钩调整,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0.6元,二是按本人2022年12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2.24%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 适当倾斜,含高龄倾斜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 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23年7月31日前发放到位,不得发生拖欠
■ 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不包括取暖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和职业年金等非基本养老金项目
本报南宁讯 (记者/罗琦 通讯员/杨樯)7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于日前印发通知,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2022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3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具体调整标准为:
定额调整,按人均29.2元/月增加;挂钩调整,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0.6元,二是按本人2022年12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2.24%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适当倾斜,含高龄倾斜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超过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增长1周岁每人每月增加2元。在此基础上,对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80周岁以上的年龄区间每增长1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未到达我区202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23年7月31日前发放到位,不得发生拖欠。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的资金按调整标准乘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其余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此外,执行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时,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不包括取暖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和职业年金等非基本养老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