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对广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对象、类型、内容以及培训的管理监督、学时登记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这是广西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出台的首个规范性文件,旨在积极推进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推动培训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规定,广西培训对象为全区纳入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在岗培训,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进行转岗培训,以及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进行专项培训。未纳入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强调,坚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最突出的位置,重点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综合素养。管理人员培训,注重提高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注重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创造创业能力;工勤技能人员培训,注重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加强对中青年骨干特别是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少数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边境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实施办法》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予以登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给予嘉奖及以上奖励,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实施办法》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应列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主管部门、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对事业单位开展培训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制止和纠正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