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2021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政策创新点等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暂行办法》的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的需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人社部40号令”),首次对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申报审核、组织实施、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在国家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在评委会组建、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委托评审相关程序、授予职称证书权限、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申报职称条件和程序、规范非公单位和自由职业者申报途径、造假行为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增加了职称认定、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等内容,增强了操作性。
(二)进一步解决我区职称评审及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我区2017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经过几年的实践,部分领域与新形势、新要求还存在差距,近年来我区出台了一些方面的措施,此次修订将相关措施整合到职称评审主文件中,如:民营企业和自由职业者申报途径、公务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申报职称、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职称认定的条件和时限规定等。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暂行办法》主要包含六个部分内容:一是规范了职称及职称评审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管理权限和职称证书管理等。二是规范了评委会职能、组建条件、批准组建权限、评委构成、评委条件、专家库管理等。三是主要明确了我区申报职称评审的对象范围、破格条件和申报审核程序等。四是规定了评审程序、评审规则、评审要求、评审结果确认以及委托评审的对象和程序等。五是明确了职称认定、重新确认和转评取得职称的对象、条件和有关程序。六是强调推进职称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规定了职称工作检查督查的方式和要求,明确了有关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
三、《暂行办法》有哪些创新点?
一是补充细化了人社部40号令相关内容。比如:实行职称电子证书,明确电子证书发放主体,组建评委会核准备案内容,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具体办法和权限,评审专家和第一层次专家条件,评委会专家库条件和管理,申报职称基本条件,直接评审或破格申报具体规定,申报审核具体程序和要求,非公经济和民营企业申报途径,评审结果确认权限,委托评审的程序和要求等。
二是规范了职称评审有关做法。对申报审核程序进行了优化调整,即: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和单位推荐等。规范了组织评审有关要求。规范和畅通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民营企业和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三是完善了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和破格申报有关内容。在职称逐级申报的总体要求下,对于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引进海外高层次紧缺人才、公务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才等,允许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拓展人才发展空间,畅通人才流动渠道。允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达到一定年限的人才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四是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认定。对于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允许对应申报副高级以下职称,不将学历、论文、外语和计算机作为限制性条件。对于技工院校毕业的技能人才,允许参照大中专毕业生学历直接认定助理级以下职称。
五是整合了职称认定、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等相关内容。将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称的四种主要方式:即职称评审、认定、重新确认、转评等,整合到一个文件中,方便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了解有关政策。
《暂行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 号)同时废止。自治区职称评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在本办法印发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了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