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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1-12-28 15:56: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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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现对该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建设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减轻施工总承包单位企业负担,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实施办法》共五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及主要特点包括:

1.第一章总则,共七条(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工资保证金出台的宗旨目的和相关文件依据。《实施办法》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的文件依据和主要作用等。

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定义、监管机构、适用范围。《实施办法》第二条至第七条分别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定义等内容,由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单方存储,取消了以往文件规定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双方存储的历史。二是明确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并逐步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拓展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方式,为施工企业提供更加便利条件。三是明确由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省级总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的属地管理责任,取消了原自治区范围内多部门发文、多头管理的局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大一统的格局。四是实现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建设领域的全覆盖。五是与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标准相统一。六是明确我区实行三方监管和差异化管理制度,增加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条件,减轻企业的负担。

2.第二章工资保证金存储 ,共十条(第八条至第十七条)。明确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主休、标准、存储方式等。《实施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七条分别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由企业自主选择银行,不干涉企业自主选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二是将自治区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方面的已有工作亮点写入《实施办法》,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全部实行三方监管,实现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银行类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三方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共同管理,有效保障专用账户资金安全,防范专用资金监管漏洞。三是在政策范围内降低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设置存储的封顶值,为企业减负。四是重点明确了实行差异化存储的内容,奖罚分明,基于惩戒与激励并行的目地,直接和施工企业的欠薪违法行为挂钩,鼓励企业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五是给予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差异化管理权,对企业分别进行管理。

3.第三章工资保证金使用,共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及使用的流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分别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农民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的条件。二是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后应及时补足存储进规范,强化对施工企业违法拖欠工资并导致动用保证金后的措施。三是明确工程项目完工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如何解除监管及人社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清查机制,主动作为,服务企业,及时解除账户的监管。

4.第四章工资保证金监管,共三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工资保证金监管责任。《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内容强调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的资金性质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法律责任予以明晰。

5.附则,共五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明确本办法的适用等问题。《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分别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工资保证金对除房屋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领域之外的工程的全覆盖,结束过去多头管理的局面,将今后的保证金管理统一到本办法上来。二是因本办法的返还程序不需要申请,更简便、快捷、高效,没有增加企业负担,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享受优惠政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直至工程项目完工,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本办法执行。三是明确本办法实施后原已享受差异化优惠政策的企业和未享受差异化优惠政策的企业新开工工程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四是明确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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