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政策理解,现解读如下:
问:《办法》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21〕89号),自治区也将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管理。结合国家、自治区新一轮就业促进政策,为进一步扩大就业政策覆盖面、优化补贴流程,为全区管理该项资金提供更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据,故对原有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新一版《办法》。
问:《办法》相比之前,在职业培训部分有什么新增政策吗?
答:一是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与吸纳就业的用工主体(包括就业帮扶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签订协议,由用工主体自行通过项目制组织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二是属于自治区发布的急需紧缺及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就业技能培训,各市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对同一等级的各类培训按工种分类进行差异化补贴。三是设区市可设立本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级标准的50%。如各地补助标准高于自治区级标准的50%,差额部分由各地安排资金解决,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四是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拓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渠道。
问:《办法》相比之前,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提高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答:一是提高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补贴标准,中级工补贴由4000元/人·年提高至5000元/人·年,新增设技师补贴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补贴10000元/人·年。二是提高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12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
问:《办法》相比之前,补贴对象范围有扩大吗?
答:一是将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和社保补贴享受对象,由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扩大到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二是将脱贫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享受对象由脱贫劳动力扩大到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三是在“五类人员”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工、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问:《办法》相比之前,对哪些现有的政策进行了增补?
一是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脱贫劳动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二是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所创经营主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含)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进城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的,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三是“就业券”补贴。对企业吸纳“就业券”持券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按券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就业券”持券人每年使用“就业券”不得超过2次。四是明确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介绍重点群体就业。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五是培育劳务品牌奖补。经认定的自治区级劳务品牌培训示范基地、龙头企业、专家工作室,分别补助100万元/个、30万元/个、10万元/个。
问:《办法》相比之前,增加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管理细则》,该细则主要包含那些内容?
答:该细则是结合我区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主要包括促进农民工稳就业奖补、支持农民工创业奖补、以及其他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支出。促进农民工稳就业奖补主要包括: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培育劳务品牌奖补、农民工技能大赛补助、农民工返乡返岗“点对点”服务保障活动补助。支持农民工创业奖补主要包括: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奖补、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服务补助、农民工创业大赛补助。其他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主要包括:激励优秀农民工奖补、分层级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服务补助、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服务补助和自治区文件规定的其他支出。该细则所列事项从我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
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中,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具有广西户籍或在本地常住,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
1.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城镇人员;
2.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3.低保家庭人员: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5.长期失业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城镇人员;
6.失地人员:指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组织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4.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2次以上的;
5.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
6.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9.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