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22年7月1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37号)。现就该《通知》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问:《通知》出台有何政策依据?
答:主要政策依据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
问:《通知》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在2021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2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问:全区离休人员、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是否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答:不参加。离休人员、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及符合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不执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上述人员待今后国家出台离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再遵照执行。
问:2022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调整水平是多少?
答:按照国家规定,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总体水平为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
问:《通知》规定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是怎样的?
答: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定额调整按人均33元/月增加。
(二)挂钩调整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二是按本人2021年12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8%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包含向高龄倾斜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截至2021年12月(含当月,下同)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超过70周岁的每增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966元/月的,按调整后我区企业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966元/月发放。
问:高龄倾斜具体如何计算?
答:对截至2021年12月(含当月,下同)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超过70周岁的每增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举例说明如下:
例1:退休人员李某,1951年12月出生,至2021年12月其年龄为70周岁,按高龄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0-69)×2=2元。
例2:退休人员刘某,1939年12月出生,至2021年12月其年龄为82周岁,按高龄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82-69)×2=26元。
例3:退休人员王某,1945年5月出生,至2021年12月其年龄为76周岁7个月,按高龄倾斜政策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为(77-69)×2=16元。
问:执行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时,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是否包括职业年金项目?
答:不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不包括取暖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和职业年金等非基本养老金项目。
问:《通知》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从2022年1月1日起。
问:《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具有什么特点?
答: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将继续坚持“并轨”原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挂钩调整体现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问:《通知》规定本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何时发放到位?
答:2022年7月31日前。
问:《通知》规定本次调整通过何种办法审核?
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调整标准;其它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由所在单位(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问:《通知》规定本次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如何解决?
答: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的资金按调整标准乘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其余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仍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