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职称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高级职称直接评审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18〕1号)进行了修订,正式出台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特殊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并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出台背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会议和文件要求。在2021年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对待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要有特殊政策,不要求全责备,不要论资排辈,不要都用一把尺子衡量,让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英雄有用武之地”。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努力破解职称评审中的“一刀切”、简单化问题,2022年11月,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明确提出,“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这为我区进一步优化有突出贡献人才的职称评价制度提供了直接依据。
(二)完善我区有关政策措施的现实需求。我区从2008年起,逐步建立和完善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的政策体系:2008年,为服务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出台政策允许北部湾经济区对急需紧缺的国内外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可根据引进人才的条件,直接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2016年,印发《关于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16〕3号),在全区初步建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的绿色通道;2018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18〕1号),进一步明确了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的人员范围、引进时间和申报材料、程序等方面的要求。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建立,为优秀人才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更加公平的评价标准,在实践中得到了申报者和用人单位的广泛好评。但随着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政策规定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如原有政策规定主要适用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及企业人才,不包括取得重大突破、解决重大难题、作出重大贡献的本土人才和国内优秀高层次引进人才;原有规定仍存在程序复杂、标准不明等问题,如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主要以海外经历和博士学位作为明确条件,对能力水平没有具体要求,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的成果鉴定作为审核条件,在具体操作中指导性不强,不好把握,需要进一步结合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职称评审“破四唯”“立新标”要求,针对特殊人才制定合适的标准,统一申报途径,简化申报材料,平衡申报人员的能力水平,进一步畅通目前我区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三)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文件起草过程中,我们学习、借鉴了北京、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南、广东、四川、贵州、甘肃等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对原有政策规定予以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分为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适用人员范围。明确了哪些人员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二部分是申报基本条件要求。明确了申报人的品德、层次、能力水平和业绩等条件。
第三部分是评审组织。一是畅通申报途径方面:明确设置专门的评审委员会。申报时间不受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时间进度限制,每年两次,并可根据需要增加。二是规范申报程序方面:明确了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管理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和评审结果确认等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四部分是管理监督。分别从强化层级管理负责制及法律责任等两方面进行明确。
三、《通知》的主要特点
(一)扩大申报人员适用范围。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将申报人员由主要由海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及企业人才,扩大到取得重大突破、解决重大难题、作出重大贡献的本土人才和国内优秀高层次引进人才。这一规定极大地拓展了申报人员范围,增强了政策吸引力,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
(二)细化申报人员基本条件。《通知》整合有关文件要求并借鉴外省相关做法,坚持破四唯导向,列明了四条基本条件。主要包括:自治区认定的E层次及以上人才;达到所申报系列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并达到本系列(行业、单位)相应级别评审条件的破格条件(不含在基层单位工作年限条件);自治区范围内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研发团队带头人;获得中华、广西技能大奖,全国、广西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分别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三)进一步给人才松绑向单位放权。简化申报人员申报材料要求,取消了引进广西5年内的申报年限限制;简化推荐单位推荐程序,将送外省同行专家鉴定由必选程序改为自选要求。
(四)优化申报程序和评审机制。合理调整了申报材料递交时间,明确了非公有制单位申报途径,优化了流程设置,调整了公示环节的要求,对评审结果由结果确认单位统一公示改为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直接评审权限的高校公示,实行公示结果先报先确认,随到随确认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强化监督管理。压实推荐单位职责,建立抽查、巡查机制,并明确了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