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优化营商环境,须臾离不开市场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当前,依法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已成为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共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所有市场行为必须循法而行,但这不意味着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都须受到最严厉的惩罚。维护法律的权威与释放法律的人性温度并不矛盾,对于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有必要在不僭越法律底线的原则下,给予适当的不予处罚。行政执法的目的,除了要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治外,还应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其面对可以预见的法律后果,自觉依法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是实现行政执法教育功能的有效选项。各类市场主体在经营中,很难在遵守法律方面做到无丝毫差错,而一些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且社会危害不大。对于这些轻微违法行为,如果一律顶格处理,可能产生矫枉过正的负面效应,无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鉴于此,对市场主体在经营中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有必要按照人性化执法的要求予以免罚。如此既克服了冰冷无情式行政执法不能兼顾人性化服务需求的缺点,又能以“润物无声”“循循善诱”的良好效果,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法律的善意和体恤,并自觉引以为戒,做到“不在同一个问题上栽两次跟头”。这也是从另一个方面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选项,值得在更多领域和地方推广。
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免罚,也要扎紧执法权滥用的制度栅栏,避免部分违法者和执法者进行不正当勾连,以“人性化执法”为幌子逃避违法责任。
为进一步推进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实施,优化改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处置,实现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二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自治区“两会”要求,优化市场主体全周期服务,全力打好“稳主体激活力攻坚战”。我们对《清单》规范的2种劳动保障监察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免罚,强化企业用工支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的法律责任条款,从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情形四个方面考虑,形成2项劳动保障监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虽然对用人单位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放纵,而是要指出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导性建议,平衡用人单位发展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诚信经营,让用人单位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创造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一是明确2个事项均为初次违法;二是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的不良社会危害结果;三是违法主体经责令改正后已改正。
主要特点是本次劳动保障监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充分考量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职责,对2项非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包容审慎地不予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特点,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合理制定不予处罚适用情形。我们本次拟定不予处罚适用情形时更注重实践性,便于监管和服务。
此次的《清单》实施后,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统一开启劳动保障监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尺度,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还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情况,不断完善“清单”内容,实行“清单”动态化管理,推动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