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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4-08 09:05:00
  • 来源: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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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40号)有关规定精神,借鉴先进地区做法、结合我区实践经验起草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交流规定》),进一步健全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体系,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二、目标任务

通过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工作,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选人用人自主权,提高人才资源配置效率,激发人才活力,同时为事业单位公平、公正、公开选人用人提供制度保障。

三、主要内容

《交流规定》共分五章二十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明确了人员交流的范围、适用情形、交流原则、交流方式和管理权限等内容;二是明确了交流的基本资格条件及不得交流情形;三是明确了人员交流的办理程序,并对考察、公示等重点环节进行细化;四是提出了纪律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五是明确了文件实施时间及管理权限。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交流的适用情形。《交流规定》的出台,是为进一步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畅通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的渠道,《交流规定》在总则明确了事业单位在出现编制和岗位空缺时,公开招聘应为主要补充渠道,只有在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或确因工作需要时,方可通过交流的方式补充人员,且交流人员应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范围和交流方式。实际工作中,考虑到目前的各类纳入人员总量管理的控制数人员实行与实名编制人员基本一致的人事管理模式,此次在人员交流的文件中,将事业单位交流的人员范围明确为事业单位中纳入人员总量管理的所有人员。同时为避免无序交流,文件明确纳入人员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原用人方式进行交流,如:原高校非实名人员控制数的只能交流到设置有高校非实名人员控制数的单位,原公立医院聘用人员控制数的只能交流到设置有公立医院聘用人员控制数的单位,不因交流改变人员编制类型,既给控制数人员提供交流的机会,也防止因交流造成编制类型的混乱。

(三)关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方式。《交流规定》明确了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不受事业单位类别、财政经费预算方式和保障比例的限制。


相关文档:

  •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规定(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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