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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4-08-21 10:39:00
  • 来源: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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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施行,为依法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奠定了政策基础。

    2021年8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建设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施行,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具体政策指引。

    2021年1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6号)施行,明确了自治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实施细则,并提出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上述相关法规政策的颁布施行对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要求给企业带来了较大的资金占用压力,且保证金开户、存储的流程较为繁琐,给企业带来困扰。

    为了切实减轻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担,积极响应企业需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保证金存储流程,结合全区人社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管理规定》。

    二、目标任务

    一是推进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的落地实施,丰富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模式,提供企业更多的选择。

    二是缓解企业的资金占用压力,切实减轻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担,积极响应企业需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简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的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质效。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本管理规定共十条,第一条说明了本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了本规定中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定义;第三条明确了保证保险实施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原则;第四条明确了保证保险保额的计算方式;第五条明确了有意向开展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申请入库时应当提供的材料;第六条明确了信息化监管的要求;第七条明确了对保证保险承保流程的管理和要求;第八条明确了对保证保险理赔的程序和要求;第九条明确了对保险公司违规情形的处理;第十条明确了本保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日期。

    本管理规定对有意向开展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承保、理赔流程提出了要求,并对入库的保险公司进行全流程监管,确保需要动用保证保险时保险公司能及时赔付。


相关文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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