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29号)政策解读
问:为什么要出台此文件?
答:各地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时,遇到很多实际问题,例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缴费年限认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等等问题,需要全区统一政策做法,为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答:《通知》就参保范围及起始时间、缴费年限认定和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养老保险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问:哪些事业单位应该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有关规定,同时考虑避免出现养老保险空缺现象,《通知》明确:2014年9月30日前单位类别划分为行政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和2014年10月1日后单位类别划分为行政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原单位类别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且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问:哪些事业单位应该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批复文件印发之日的次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答:一是未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暂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此类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从单位性质确定之次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二是因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因此,对原单位性质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2014年10月1日后单位类别划分为行政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应从单位性质确定之次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问:哪些事业单位应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一是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56号)规定,《通知》明确:单位类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因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此类单位后来划分为生产经营类的,根据厅发〔2017〕56号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问: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该参加哪种养老保险?
答:根据厅发〔2017〕56号规定,《通知》规定:单位类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单位性质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企改制到位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问:曾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管理或在企业工作,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管理的工作人员,其在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前工作年限能否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对此类人员加发过渡性养老金。鉴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中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公式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公式基本一致。建议将此类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前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为此,《通知》明确:曾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管理或在企业工作、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在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问:单位性质原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后分类改革划分为行政类和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单位性质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应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未缴费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补缴。为此,《通知》明确:除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情形外,原单位类别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后分类改革划分为行政类、公益一、二类事业单位,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分类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编制内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缴,不补缴的,不能认定为缴费年限。
问:原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转为编制内管理后,其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缴。为此,《通知》明确:除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情形外,原按编制外管理、后转为编制内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期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缴,不补缴的,不能认定为缴费年限。
问: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人员,其人事档案代理期间的工龄如何认定?
答:根据社会保险公平性和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的单位及职工,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履行缴费义务的,应当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对按桂人社函〔2012〕1248号)认定的人事档案代理期间的连续工龄,在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也应按此原则执行。为此,《通知》规定:人事档案代理期间的连续工龄,在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问:部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人员,其2014年10月1日前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除外)编制内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管理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此期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照桂政发〔2015〕53号文件规定的原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衔接政策,将其此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该部分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
问:原单位性质原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后确定为行政管理类或公益一、二类的事业单位,原退休人员待遇如何发放?
答:单位性质为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应当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并享受相应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通知》规定: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已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维持不变,从编制部门明确单位性质的次月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今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问:原单位性质不属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发放?
答: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应该按机关事业单位原退休制度享受退休待遇,此类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原编制内人员按机关事业单位原有退休制度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2014年10月1日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制内退休的编制内人员,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问: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参保人员是否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有关规定停发工资待遇或不计算工作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问: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是否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答:根据人社部发〔2010〕104号、人社部发〔2012〕69号规定停发退休费待遇,转为发放生活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由原工作单位发放,不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