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16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2016〕61号)的政策解读
一、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按现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进行核定。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进行缴费;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超出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二、统计部门数据变化导致政策难以落实
从2014年以来,因国家统计项目数据发生变化,广西统计局停止了公布“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而改为公布“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由于我区非公经济组织规模小,比重较大,且受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多数企业职工未能达到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0%。因此,在贯彻实施过程中,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替代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难以得到很好落实。
三、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降低企业成本政策需要,考虑调低最低缴费基数核定比例
2016年,为深入推进我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加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活力,确保完成今年我区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制定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41条措施,其中对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的优惠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企业普遍反映由于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水平过高,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考虑到统计部门一下子还无法改变统计口径,按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核定基数难度较大,我厅决定通过调整最低缴费基数核定比例的办法暂时解决缴费基数过高的问题。采取这一办法,既不会降低参保人员原有待遇,从整体上维护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完整性,也能有效降低企业成本,解决我区困难企业缴费难的问题。根据政府要求,从2017年开始,我区统计部门要公布现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届时即可按国家规定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故把执行时限暂定为1年,执行时限结束即恢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四、桂人社〔2016〕61号的主要政策内容
一是明确执行时限为: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二是明确标准为:我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按2015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即月1833元)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