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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2016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61号)

  • 发布时间:2016-11-05 11:34: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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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核定2016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6〕6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经研究,现对2016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参加我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可按2015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即1833元/月)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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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字】关于核定2016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2016〕61号)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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