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核定2016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6〕6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经研究,现对2016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参加我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可按2015年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即1833元/月)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有效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