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3号)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依据及目的
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的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的人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厅、总工会等部门研究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3号)等一系列文件。
二、对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规定
依据人社部发〔2016〕36号文件第一条关于“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的规定和桂政发〔2016〕20号第四(十四)条关于“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016年5月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从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全区产业园区内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我区29家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含4家生态产业园区)内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20%降至14%;对29家重点产业园区外的84家其他产业园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6%”的规定,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关于阶段性降费文件执行时间
文件规定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二)关于阶段性降费比例
文件规定了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同时,从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地降低全区产业园区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对我区29家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含4家生态产业园区)内企业,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对29家重点产业园区外的84家其他产业园区内的参保企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三)关于企业申报阶段性降费条件
考虑到将对产业园区外参保企业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是依据国家政策执行,因而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对产业园区外的参保企业降低缴费比例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无需企业申报。但产业园区内参保企业降低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或14%,是属于自治区对产业园区内参保企业提供的特殊性优惠性政策,应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故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阶段性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或16%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地址必须在产业园区内,并属于在产业园区规划范围以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已实现全员参保缴费、无历史欠费。对于没有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19%执行;已通过整改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已全额补缴历史欠费的,从实现全员参保和全额补缴历史欠费之下月起实行产业园区内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费率政策。
三、对于困难企业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的规定和桂政发〔2016〕20号第四(十五)条关于“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依法依规暂缓缴纳单位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不收滞纳金”的规定,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及以上的;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及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因其他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且依法全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历史欠费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缓缴期满后应按规定足额补缴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无起色、且仍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可继续申请接续缓缴,但累计申请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未申请接续缓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对于继续执行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费率的规定
依据人社部发〔2016〕36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的规定和桂政发〔2016〕20号第四(十六)条关于“继续执行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自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调整降低我区参保企业缴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其中,生育保险费率从原来的0.5%-1%(各市费率不同)降至0.5%以内;失业保险费率从原来的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降至1%(其中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费实际平均费率从原来的1%降至0.75%”的规定,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25号)文件关于“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从原来的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降至2%(其中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规定的基础上,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一)进一步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为0.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率为0.5%。
(二)继续执行生育、工伤保险费政策。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9号)的规定,切实把降低企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对于目前执行生育保险费率超过0.5%以上的统筹地区,基金结存量超过9个月的,结合当地实际,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现行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以内。
四、对于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的规定
根据桂政发〔2016〕20号第四(十八)条关于“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在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当于该企业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的稳岗补贴,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促进企业发展生产”的规定,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止。
五、对于实施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的规定
根据桂政发〔2016〕20号第四(二十)条关于“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为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为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的有关规定,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岗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5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