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有什么责任?享受什么待遇?
问: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有什么责任?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农民工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缴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时段(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责任。
问: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什么待遇?
答:进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后,享受与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待遇)。
进城农民工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45号)规定执行。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原参保地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或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 进城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