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依据及目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精神及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厅、总工会等部门研究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明确了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困难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费率政策,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实施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等具体规定,对深入推进全区供给侧改革、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部分市和企业在充分肯定自治区政策带来实质性优惠的同时,也认为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所规定的产业园区内企业需实现全员参保缴费且无历史欠费才能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由20%降至14%或16%优惠性政策的条件较高,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企业难以真正享受到自治区政策的实惠,建议进一步完善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根据部分市及企业所反映的需求,为更好地深入推进我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我区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经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人社发〔2016〕60号)文件。
二、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时间
桂人社发〔2016〕60号文件严格依照桂人社发〔2016〕33号规定的执行时间,再次明确了全区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三、关于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资格条件
桂人社发〔2016〕60号规定取消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规定企业享受降费政策的所有前置条件。即从2016年5月起,产业园区内企业申请享受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或16%,只需经产业园区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园区企业资格即可。原规定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地址必须在产业园区内、并在产业园区规划范围以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已实现全员参保缴费、无历史欠费”等前置条件一律取消。
四、关于产业园区内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
桂人社发〔2016〕60号文件严格依照桂人社发〔2016〕33号规定,再次明确了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含自治区确认的生态园区和以加工贸易为重点的产业园区)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4%;属于其他园区内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五、关于企业拖欠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桂人社发〔2016〕60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对于不足额缴纳应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企业,明确规定按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1日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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