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
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解读
(依据桂人社发〔2016〕1号)
2016年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1号)。为便于更准确理解《通知》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人员,能否享受独生子女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计发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桂人社发〔2016〕1号文件,实行计划生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退休后,可以享受加发退休费补助;其补助标准为:以其本人退休当月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按原有政策规定的提高比例计发。
二、2014年10月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人员,是否可以享受退休补助?
答:可以。
三、获得多项荣誉提高退休费比例计发的补助时,是否可以重复享受?
答:可以重复享受,但不得超过原有政策规定的限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