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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桂人社发〔2016〕48号)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6-08-16 15:27: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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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等有关问题(桂人社发2016〕48号)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依据及目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3号)精神及要求文件,自治区本级有必要对如何执行好以上文件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8号)。

二、文件适用范围

文件适用于自治区本级,主要是在自治区本级参保的中区直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三、文件适用时间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考虑到业务经办的实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降低费率时间从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四、各险种降低费率的幅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按桂人社发〔2016〕33号文件执行,即: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重点产业园区或重点产业园区外的其他产业园区企业从2016年5月1日起享受养老保险费按14%或16%优惠政策;失业保险费率从原来的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降至1%(其中单位缴纳0.5%、个人缴纳0.5%)。

工伤保险费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调整我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桂社保发〔2015〕50号)文件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由8%降至7%。企业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继续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规定的0.4%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16日

相关文档:

  • 关于自治区本级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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