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5号)的政策解读
问:文件出台背景及目的?
答: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了以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为抓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任务目标。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有关安排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57号),对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做出安排,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根据工作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5号)(以下简称《通知》)。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
答:《通知》有五方面的内容:一是工作要求。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更多运用市场办法,维护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合法权益,筑牢民生底线,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是工作目标。创新分流安置渠道,帮助职工平稳转岗,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民生政策托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工作任务。多渠道分流安置,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政策扶持。四是政策适用范围和期限。列入中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及职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到2020年。五是保障措施。
问:分流安置职工的渠道有哪些?
答:一是内部分流安置;二是就业创业安置;三是内部退养;四是公益性岗位托底。
问:内部退养有何优惠政策?
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并由企业代收代缴,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和个人均应在一次性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上述退养前参加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退养期间视同参保缴费时间。退养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问:就业创业安置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根据职工就业需求拟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二是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三是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参照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的补贴对象和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优先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四是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五是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