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 3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更深刻理解《暂行办法》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14〕12号)要求,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4〕24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36号)精神,为充分利用我区现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大力促进农民工实现就业创业,进一步规范2015-2017年自治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项目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问:《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有:一是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资金管理及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补助资金的使用问题,要求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做好使用计划,避免出现资金突击支出及大量结余问题。二是强化各级人社部门责任,指导监督、规范管理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对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培训能力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制定考核时间及标准,督促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更快更好的发展。
问: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自治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主要职责是面向社会各类企业在职农民工、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农民工以及无就业技能的劳动者开展技能提升、就业技能等培训活动,使之经过培训合格后取得相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培训实训基地还应承担职业技能竞赛、培训实训课程开发、培训实训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问:对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支出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开展农民工培训职业(工种)相匹配的设备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用于农民工培训课程、培训教材开发的开支;用于购置教具、教材的开支;用于聘用培训农民工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开支;用于农民工培训的师资提升培训的开支;用于完善培训基础设施的开支。明确规定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能使用现金支付,且不能向前追溯,严禁用于“三公”经费、人员津补贴等一般性支出。
问:对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的产出有哪些规定?
答:《暂行办法》中明确指出培训实训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一是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2年后,围绕开展农民工培训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的农民工培训体系;二是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农民工的能力。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2年后,市级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的农民工培训能力每年不少于500人,县级农民工实训基地农民工培训能力每年不少于300人,到实训基地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比获得资金补助前增加10%以上。
问:对于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的考核评估结果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经自治区考核评估合格的,由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授予“自治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称号。经自治区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评估合格的授予“自治区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称号。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文取消培训实训基地单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