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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做好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7-12-29 19:48: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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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为便于政策理解,现解读如下:

问:《通知》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2月2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16〕119号),对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做了重要部署,并要求“各地要将就业扶贫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落实就业扶持政策。”2017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明确“支持企业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需出台相应政策,健全工作机制。

问:什么是就业扶贫车间?

答:就业扶贫车间是指以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为目标,设置在乡镇(村)、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产品加工、手工工艺、种养殖等生产活动或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加工点,分为利用乡镇(村)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厂房式扶贫车间和分散加工的居家式扶贫车间。

问:就业扶贫车间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认定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需满足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积在以上,吸纳5名(含)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相关条件。申请认定居家式就业扶贫车间,需满足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建立承揽关系,委托5名(含)以上贫困劳动力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相关条件。申请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为其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人员购买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问:申请认定就业扶贫车间的程序是什么?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自愿向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盖章确认,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花名册送同级扶贫办进行确认。经评审合格的,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并联合同级财政局、扶贫办授予“XX县(市、区)就业扶贫车间”牌匾或相关标识。

问:申请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后有什么奖励措施?

答:经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合同级财政局、扶贫办授予“XX县(市、区)就业扶贫车间”牌匾或相关标识。同时,就业扶贫车间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给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问:如何证明贫困劳动力1年内在就业扶贫车间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领取劳动报酬不低于6000元?

答:企业(个体工商户)需先在申请车间认定时提供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的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体现约定的劳动时间。同时,在申请补贴时,还需提供通过银行发放劳动报酬凭证表原件(备核)和复印件,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体现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总数。

相关文档:

  • 关于做好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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