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介绍我区启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背景?
答:2017年3月份以来,我厅及时启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工作。调整我区最低工资,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法规政策规定调整的需要。《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令第21号)第十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要求对最低工资标准“适当放缓调整频率。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我区上次调整时间为2015年1月,已接近三年至少调整一次的上限。
(二)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近年来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2016年全区GDP同比增长8.1%、7.3%;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5%”以上。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南宁市职位平均薪酬水平4074元/月、北海市4069元/月,已远远超过现行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同时各类群体近年待遇在不断提升,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增加工资,机关事业和企业提高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公益性岗位工资上调等。
(三)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城镇最低收入户家庭人均消费现金支出。据测算,最低工资标准的最低档超过当地城镇最低收入户(10%)劳动者与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支出之和,才能够保障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一项研究表明,广西目前城镇最低收入户(10%)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支出已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
(四)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排名垫底。截止2017年11月,全国已有17个省(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我区已经快三年未调整,目前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排名末位,这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的GDP排位不相匹配(2016年,广西在31个省份中排名第18位)。
问:请谈谈最低工资标准的作用?
答: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
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合法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克扣工人工资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部分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有利于正确确定劳动关系,也为企业搞好内部分配提供了一个基础;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为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加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基础。
问:这次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跟上次有何不同?
答:本次调整根据我区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将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地区,各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次降低。即第一类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城区,标准是1680元/月、16元/小时;第二类地区为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城区,标准是1450元/月、14元/小时;第三类为各县、县级市、自治县,标准是1300元/月、12.5元/小时
本次地区分类与上一次调整最大的不同是将原来的四类地区减少为三类地区,即将原来的县级市和其他县、自治县划为一类。理由:一是近年来县域经济发展快,各县、自治县和县级市之间差距逐步缩小,继续把县、自治县和县级市人分划分,不利于各县、自治县招商引资工作和县域经济发展。二是从本轮调整的调研座谈中了解,县级市和县、自治县的企业和职工要求调整最低工资的期望值普遍在1300元以上,说明两类地区劳动者对工资标准的期望值趋同。
问: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测算的?
答: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社部令第21号)的规定,确定最低工资的通用方法是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两种方法测算结果趋同,主要涉及的数据有:2016年广西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食物费用、恩格尔系数、赡养系数, 2015年和2016年我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GDP总量、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2016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数据。我们测算的数据都是来源于自治区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保证数据的真实、客观、科学。
问:为什么按照通用公式测算结果和最后修正的结果不一致?影响测算结果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答:根据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出的最低工资为1825元/月,与现行一类标准1400元/月相比,增幅达到30.36%。我们修正为20%增幅,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我区2015年和2016年的GDP增幅为8.1%和7.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1.5和101.6,物价相对平稳。如果按计算结果的30.36%作为增幅,相对于GDP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上涨而言显得过高;从绝对值来看,按照30.36%的增幅计算出的标准已经超过全国经济发达省份,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2.按照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测算表明,最低工资标准增速与GDP增幅差距缩小,增长才具有可持续性。我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至2018年1月就满3年,近三年GDP年平均增速超过7%,若最低工资增幅每年低于7%即三年低于20%,则与GDP增幅差距拉大。
3.从全区发放调查问卷统计情况来看(发放7000份,回收6628份),企业和职工要求调到1300元/月以上的分别占43.8%、61.6%,说明企业和职工对调整的期望值以1300元/月以上为主。而我区目前三类、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085、1000元,要达到1300元的期望值,三类地区要增幅20%以上,四类地区则要增幅30%以上。
4.《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明确提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状况,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每次调整的增长幅度在15%以上,逐步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
综合以上因素,参考其他省份的调整数据,我们认为,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临近三年调整的上限,均按20%的增幅提高较为适宜,建议分别调整为1680元/月、1450元/月、1300元/月和16元/小时、14元/小时、12.5/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