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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7-12-29 17:43: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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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以下称《办法》)。为便于政策理解,现解读如下:

问:《办法》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我区从2009年起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截至2017年9月,全区先后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538家,累计接收3.12万名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满留用率约38%。近三年,2009年出台的就业见习相关办法已经不适应我区新形势和新业态发展的需要,部分条款制约了我区就业见习基地规模和见习岗位数量,且一直未对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有相关政策,为更好地发挥就业见习对就业的促进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并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多元化的见习岗位,故制定该《办法》

问:就业见习含义和就业见习对象范围?

就业见习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3 ~12个月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见习期内,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问:就业见习对象范围?

符合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为三类毕业生:一类是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一类是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一类是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

问: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申报单位需要符合下述条件,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且有助于提升就业能力的见习岗位;

三、能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所属的师资力量和培训条件;

五、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就业见习基地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答: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可按1200元/人.月的标准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其实际留用人员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500元/人·月。对认定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问: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如何认定与管理?

答: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从各市推荐的见习基地中择优评选。经认定的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授牌,基地的见习工作仍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与管理。

相关文档:

  •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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