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通知》出台有何背景
答: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对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了统一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保险法制进一步完善和户籍制度等其他方面改革的深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参保范围不明晰、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规定,有必要对我区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才能适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规范化的要求。
问:《通知》出台有何依据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政策
1.强调了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的时间和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一是以用人单位参保的范围更广,既包括企业职工,也包括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他职工,还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三是重申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
2.调整了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办法。一是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的“灵活性”,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和户口本在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凭现行居住地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居住证》,在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二是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按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外,也可选择按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70%、80%、90%、150%、200%、300%任一档作为缴费基数缴费,以满足部分不同收入水平灵活就业人员的需求。同时还规定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缴费基数一经核定,不得进行变更。
3.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各自应尽的责任。一是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依规核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四是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为准确反映缴费水平对基本养老金的影响,在计算缴费工资指数时,统一规定按月计算。
2.规定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将原计发办法中的“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修改为“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加上视同缴费年限”。
3.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对不愿意继续缴费也不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按国家规定只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桂政发[2006]54号文规定按缴费年限发放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不再发给。
(三)统一清理规范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政策
1.明确了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办法。《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明确了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明确规定存在骗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要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通知》的涉及范围
答: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全部参保人员。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工作人员。
问:《通知》的执行标准
答: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的缴费比例、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问:本《通知》的注意事项
答: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问:主要关键词诠释
答:1.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3.建立个人账户时间:我区企业职工统一从1996年7月起建立,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统一从1998年1月起建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以及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职工,从在企业参保缴费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4.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是指参保人员最后一次缴费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之和。
问:《通知》有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答:1.灵活就业人员既可凭身份证和户口本在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凭现行居住地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居住证》,在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消除了灵活就业人员原来必须回户籍地参保缴费来回奔波的辛劳。
2.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按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外,也可选择按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70%、80%、90%、150%、200%、300%任一档作为缴费基数缴费,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更多选项,满足了不同收入水平人员的缴费需求。
问:新旧政策有哪些差异
答:1.新政策增加了可凭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新政策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0%、200%、3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
3.在计算缴费工资指数时,由原来按年度计算改为按月度计算。
4.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将原计发办法中的“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修改为“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加上视同缴费年限”。
5.我区原来清理规范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政策,部分与国家现行政策不一致,现改为按国家现行政策办理,并强调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要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