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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广西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8-01-23 08:54: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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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印发了《广西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试点单位启动我区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一、关于改革措施

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高层次人才的收入偏低,往往与之贡献不相匹配,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甚至造成人才流失严重。为改进这种状况,配合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允许试点单位作如下试点改革:

(一)赋予试点单位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给予试点单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方面更多的自主分配权,形成多元化的收入分配制度。允许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常规分配制度标准,自主决定收入水平。

(二)多元化分配形式。自主决定收入分配形式,对如何执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均参照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提法。为了让执行年薪制更具操作性,与广西的有关政策结合起来,年薪制的具体做法也可以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国资发〔2016〕5号)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不影响其他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试行人员的工资收入单独核定,台账管理、不列入、不占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列入单位成本支出项目。

(三)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为体现他们的价值,为社会多做贡献,允许他们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其他相关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兼职工作。除与单位另有约定外,其所得报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了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政策。即:高层次人才的岗位津贴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16〕42号)规定执行。

(五)必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试点单位要建立高层次人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评机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加强监督考核工作,是检验检查试点单位和试行人员在试行期间是否履职,是否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重要环节,是保证顺利完成任务的关键。为便于监督管理,提出试点单位要将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收入分配情况,汇总后按年度报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为便于管理,试行人员中的在职在编人员保留人员的档案工资以作为福利待遇的计算基数和以便人才流动。

(六)经费保障。通过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列支的绩效支出等)、项目收益(包括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收入等)等渠道自筹解决经费问题。确有困难的,由试点单位根据实际提出经费来源筹措方案,主管单位审核并与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题研究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试点单位和对象

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敏感问题,试点对象需要严格把控,范围不宜过大。广西大学(自治区指定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和广西科学院是我区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地方,具有代表性。同时也正在进行单位领导协议工资(年薪制)的探索。为下一步全面推行我区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积累经验,选择了广西大学和广西科学院及其高层次人才作为试点单位和试点对象。

三、关于试点时间

为确保我区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及时推行,便于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及工作指标评价,以一个考核年度为限,即: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试点时间。

四、组织实施

开展广西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定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试点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方案。试点单位薪酬改革方案要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后实施。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必须得到有效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监督机制,以保证试点工作不偏离轨道顺利进行。

近几年,国家对有关行业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推出新的政策。据了解,国家也很快出台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政策,因此,在试点期间如遇国家针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出台新政策的,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试点单位的薪酬改革分配方案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相关解释工作和维稳工作由试点单位负责。

相关文档:

  • 关于印发广西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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