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明确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自2014年10月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各地在计发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时,遇到很多实际问题,例如原有退休政策规定可享受的津补贴改革后如何计发等问题,国家并未对此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做好我区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我区制定出台了本《通知》。
问:《通知》实施的人员范围?
答:《通知》实施的人员范围是: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问: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公式中的A项和B项包含哪些项目?
答:A项为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教护工资提高10%部分、浮动及固定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B项为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包括: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林区津贴、地矿事业津贴及核工业工龄退休补助等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时予以保留的项目。
问:警衔津贴和艰边津贴是按什么标准纳入老办法待遇?
答: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国家对警衔津贴和艰边津贴的标准调整只涉及在职人员,不包含退休人员,故警衔津贴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9号)标准、艰边津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和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号)标准纳入老办法待遇。
问:新老办法对比后如何发放待遇?
答:过渡期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时,如计算后应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和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之和的,按老办法和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之和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问: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如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答:改革后在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工作人员(含事业单位在不同岗位系列变动的工作人员),过渡期内退休的,根据其退休时本人所任职务(岗位),结合其本人工作经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6〕50号)有关规定,套改核定其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中人”过渡办法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问:改革后职务(岗位)升降的退休人员如何计算老办法待遇?
答:改革后职务(岗位)升降的退休人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人社厅函〔2016〕26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7〕26号)规定计算老办法待遇。
问:《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鉴于《通知》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本通知执行时间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时间一致为2014年10月1日。
问: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怎么办?
答: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