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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8-06-05 17:07: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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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准确理解《通知》内容,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通知》起草的背景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规定:“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因此,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是以退休人员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为基数计算的。

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都发生了重大改变,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 的确定办法已不适用。为统一规范全区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我们制定了此《通知》,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各地实施。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改革前退休人员计算基本退休费的问题

根据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为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的调整办法也发生了变化:2015年国家明确规定按职务级别增加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调整范围为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人员);2016年、2017年国家统一部署采取定额、挂钩、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因此,《通知》明确将2016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本人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全额计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

(二)关于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计算基本退休费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内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基本养老金,而新办法没有基本退休费项目,因此,在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规定前,参照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中关于基本退休费的计发规定,《通知》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死亡的,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暂按本人退休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不含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或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即不含B项)计算的基本退休费与历次本人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之和确定。

(三)关于资金来源

因国家对抚恤金资金来源无新规定,《通知》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四)关于离休人员

由于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为此,《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关于执行时间

鉴于《通知》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本通知执行时间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时间一致为2014年10月1日。对于2014年10月1日后未按本通知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规定予以补足。


相关文档: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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