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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什么叫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哪些疾病可以申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 发布时间:2016-05-28 12:06: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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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什么叫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哪些疾病可以申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问:什么叫门诊特殊慢性病?

答:门诊特殊慢性病是指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又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其病种范围共21种。

问:门诊哪些疾病可以申请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答:门诊如下21种疾病可以申请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并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冠心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500元,下同)、高血压病(高危组,5500元)、糖尿病(5500元)、甲亢(5500元)、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5500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500元)、银屑病(5500元)、精神病(限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60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6000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6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6000元)、帕金森氏综合征(6000元)、慢性充血性心衰(6000元)、肝硬化(8500元)、结核病活动期(85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25000元)、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5000元)、血友病(25000元);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3种疾病,原则上按各统筹地区原规定执行,采取定额的方式结算。

参保个人使用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属于各病种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33号)规定办理报销; 超过各病种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不予支付,全额由个人负担。

对患有多个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各个病种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指标原则上分开单独计算;难以分开单独计算的,可以合并计算使用。

相关文档:

  •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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