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对文件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区从2008年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聘岗,实行以岗定薪。总体来说,实施良好,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评聘结构性矛盾突出造成岗位不足、现有的岗位管理政策已不能完全满足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需求。出台符合广西区情的特设岗位管理办法,既可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也可用于缓解本单位岗位不足的压力。
二、文件主要内容
明确了我区实施特设岗位管理的单位范围、岗位设置范围、设置规模、聘用条件、程序及权限、聘用合同、岗位转聘、考核管理、待遇管理、岗位核销等内容。
三、相关条款说明
(一)关于实施范围(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问题
纳入特设岗位管理的单位是指已实施了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
纳入特设岗位管理的人员范围是指纳入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管理的人员,含实名编制人员、高校非实名人员控制数、中小学聘用教师控制数,后勤服务控制数“老人老办法”人员等。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管理人员的,也可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设岗位聘用,对此类人员的管理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自行管理。
特设岗位只设置在专业技术主系列的高、中级岗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是由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自主确定的,符合单位引进、培养主要业务发展方向人才的需求导向。比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医师、药师、检验师等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特设岗位,而不能使用特设岗位聘用持中小学教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关于设置规模(第五条)的问题
特设岗位原则上不超过单位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将比例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0%。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的比例可以提高至10%:
1.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为事业单位长远发展需要,确需引进国内外专门人才及其团队的;
3.根据基层公共事业发展需要,县乡事业单位和一线艰苦岗位引进优秀人才的;
4.已评未聘人员达到专技岗位总量20%以上的;
5.经主管部门党组集体研究,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设置的。
(三)关于特设岗位设置层级(第六条)的问题
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为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设区市、县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为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和乡镇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可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县等地区。
(四)关于竞聘特设岗位的人员条件(第八条)的问题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特设岗位的竞聘:
1.承担设区市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或课题的;
2.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3.属于设区市以上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4.在本单位取得职称3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但因单位岗位不足未能聘用至与职称对应的最低等级岗位的。
(五)关于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第九条)的问题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工作要求,为下放用人自主权,区直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审核权限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结果送自治区人社厅备案即可。各市审核权限由各市确定,送各市人社部门备案,便于各市统计相关数据,掌握情况。
(六)关于特设岗位和常设岗位之间人员转聘(第十三条)的问题
常设岗位人员可以按照特设岗位的条件转聘至本单位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人员页可以按照常设岗位竞聘上岗的规定参加本单位常设岗位的竞聘。特设岗位人员转聘至常设岗位的,原特设岗位自动核销;在常设岗位出现空缺后,同等级特设岗位人员应按空缺数量,转聘至常设岗位。
(七)关于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问题
特设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一般按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常设岗位等级确定。特设岗位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