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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提高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8-11-02 17:47: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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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自治区成立60周年的改革开放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和自治区领导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更好的理解《通知》精神,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0年我区正式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1年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2014年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将此作为重要惠民工作积极推动,截至2018年8月底,全区城乡居保参保人数1837.48万人,参保率97.87%,其中60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数607.81万人。城乡居保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调节城乡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党的基层执政基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党的十九大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8年3月26日,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提出了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方案建议,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于2018年5月11日印发了《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

人社部发〔2018〕21号中要求“中央根据全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人社部规〔2018〕3号要求“各地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通知》。

二、出台《通知》的意义是什么?

这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新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大举措,启动了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工作,是顺应城乡居民呼声和期盼、提高城乡参保老年居民待遇水平、切实增强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行动,有利于稳定城乡居民参保预期,有利于城乡居保事业长期稳定发展。

三、《通知》中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如何提高?

(一)普调60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的基础养老金

今年我区共提高2次基础养老金。第一步,从2018年1月1日起,将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至108元,提高的18元为中央基础养老金。第二步,从2018年7月1日起,将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08元提高至116元,提高的8元为自治区基础养老金。

(二)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为了更好的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通知》要求基础养老金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在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每人每月加发5元老年基础养老金,从2018年7月1日起实行。

四、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实施范围是什么?哪些人可以享受?

所有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都可以按照增加的标准相应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

五、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我区各级财政的投入大吗?

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计,按照目前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约618.49万人,其中65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约482.86万人来测算,全年各级财政需新增投入资金4.42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3.53亿元,市、县0.89亿元。

六、《通知》中的注意事项

一是发放时间的要求。《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于2018年11月15日前按新标准发放并补发2018年1月以来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其中对1-10月已死亡注销人员的补发可适当延长到11月30日。

二是基础养老金的要求。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实行县级统筹。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在自治区最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截至2017年底统计,全区有39个县(市、区)在自治区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进一步提高了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最高达到每人每月135元。

本次自治区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统筹地区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相关文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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