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联合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就印发实施《奖励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及依据等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奖励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修订并出台实施《奖励办法》背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后,原由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负责监督、经办管理的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已划转至全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
二是因《奖励暂行办法》确定的奖励标准较低,致使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高,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更是少之又少。出台实施《举报奖励办法》,目的是更好地引导广大群众有序、有效参与监督,为严肃查处社会保险领域各类违法违规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三是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规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已出台实施的相关制度所确定奖励标准远高于《奖励暂行办法》标准。如不修订并重新出台实施《举报奖励办法》,将会造成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法律框架下、同在广西区内,出现不同的奖励标准。
二、《奖励办法》的发文主体和实施主体有哪些变化?
答:发文主体和实施主体变化如下:
一是发文主体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不变外,将《奖励暂行办法》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二是实施主体除区、市、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变外,将《奖励暂行办法》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变更为区、市、县税务部门。
三、《奖励办法》内容共涉及多少条?与《奖励暂行办法》相比有何变化?
答:《奖励办法》共有17条规定,《奖励暂行办法》只有14条规定。
四、《奖励办法》重点对《奖励暂行办法》作了哪些修改?
答:重点对《奖励暂行办法》作了以下六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重点对《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将原适用范围中夹杂的基金概念改成了单独条文。
二是重点对《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进行了修改,主要将骗取社会保险支出和待遇进行了分述;在本条其他项规定中明确了具体的机构等。
三是重点对《奖励暂行办法》第九条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奖励标准(即由原来的200元~5000元提高至400元~100000元),更好地体现了举报提供线索、证据对查证属实所涉及基金金额的价值,目的是引导群众理性举报、有价值地举报和减少以举报之名进行本人或他人的利益诉求。
四是重点对《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了修改,更清楚地规定了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途径和分类处理办理的方法。
五是增加对恶意举报、造假骗取奖金等不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六是对《奖励暂行办法》两个附件进行了修改和规范。
五、《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包含哪些应予以奖励情形?
答:除第(六)项为兜底性条款外,第(一)项至第(五)项包含应予以奖励情形具体如下:
第(一)项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具体行为包括:1.不如实申报参保人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2.不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3.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4.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导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5.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6.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其他行为的。
第(二)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行为包括:1.参与工伤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的,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工伤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人员记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为非工伤医疗(药)定点机构提供记账服务的,挂名(床)住院的,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的;2.从事失业人员培训、职业介绍的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3.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费返还的;4.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
第(三)项冒领、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行为包括:1.单位或个人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参保资格或办理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待遇的;2.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其亲属及他人用虚假死亡证明或故意隐瞒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3.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医疗费用或工伤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4.个人用虚假失业证明或故意隐瞒失业再就业事实,骗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5.个人故意隐瞒丧失供养条件事实,骗取社会保险供养待遇的;6.个人用假发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7.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四)项协助他人骗取基金支出或待遇的具体行为包括: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擅自篡改鉴定结论协助骗取基金支出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提供虚假鉴定意见协助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2.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协助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3.为参保人提供假发票协助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4.其他协助他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
第(五)项国家机关、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具体行为包括: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基金支出的;2.违法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或转入财政专户或经办机构开立的收入户、支出户以外其他账户的;3.违法违规进行待遇核定和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4.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征或者多征社会保险费的;5.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6.贪污、侵占(侵吞)、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7.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资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8.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9.将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投资运营的;10.其他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六、《奖励办法》对奖励标准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对奖励标准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新的规定:
一是根据《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查实金额比例奖励。
二是根据《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举报属实且涉及违法金额的,最低奖励标准提高至400元,最高奖励标准提高至100000元。
三是根据《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内部人员举报的,可分别按照上述标准加倍奖励。
四是明确规定了所有奖励金额均不超过100000元。
七、发现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应向什么部门举报?由谁负责兑现奖金?
答:为方便群众,避免多跑路、重复举报,找不对、找不到举报受理机构,举报人可统一向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统一登记,负责自办职责范围内的举报,负责向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转办应由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负责向本级管辖外有关部门转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
按照“属地管理、谁查处谁奖励”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承办由其自办查实和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且应当奖励的举报奖励兑现,税务部门稽查机构负责税务部门查实且应当奖励的举报奖励兑现。
八、举报人申请奖金除本办法规定的途径外,是否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答:不可以。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内容及申领奖金的所有材料按密件管理。
九、举报人申请兑现奖金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有。根据《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举报人自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办理奖金申领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
十、《举报奖励办法》如何与《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衔接?
答:2020年4月1日以前举报且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标准执行。
2020年4月1日及以后举报的,按《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及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