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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0-05-22 13:10:00
  •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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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明确“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立。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办法,明确备案主体、备案流程和办理时限等”。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出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五条。内容包括:(一)制订目的和依据;(二)适用范围;(三)备案管理部门;(四)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和流程;(五)考务管理;(六)变更备案的情形和流程;(七)备案监管,鉴定结果管理和撤销备案的情形;(八)法律责任;(九)文件解释单位和实施日期。

三、备案管理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适用分级属地管理。职业资格实施部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按分级属地管理对应向自治区或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职业资格实施部门为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业部门拟在我区设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由行业部门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实行分级属地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遵循“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的原则,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监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鉴定机构的考核鉴定活动进行全过程质量督导。同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系统)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表》;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取得的相关证照(可共享查询的不需提供)。

五、备案流程

职业资格实施部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按分级属地对应向自治区或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布。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备案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行业部门拟在我区设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由行业部门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窗口提交备案材料,经备案后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六、法律责任

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擅自开展鉴定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停止鉴定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考核鉴定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相关文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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