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为便于政策理解,现解读如下:
问:《办法》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是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抓手。我区现有就业见习政策为2017年制定。2018年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下达我区2019-2021年19000人的就业见习任务目标。在向就业见习规模大、工作成效突出的省(市、区)学习借鉴的过程中,发现这些省(市、区)多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拓宽至毕业学年或毕业年度毕业生,让毕业生未出校门即可参与就业实践、积累就业经验,有利于提升见习人员和见习基地积极性,扩大就业见习规模,为我区修订就业见习政策提供了成熟经验。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进一步提高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对此,需作出相应操作性政策的调整,健全工作机制。
问:就业见习含义和就业见习对象范围?
就业见习是指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以及16-24岁已登记失业的青年,根据本人意愿,到就业见习基地进行3~12个月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准备活动。见习期内,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问: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答:申报单位需要符合下述条件,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其中,经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等园区(基地)运营管理部门可作为园区(基地)入驻单位代表统一申请设立。总公司注册地在广西区内的分公司,经总公司同意,可申请设立其所在地的见习基地。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能够提供较为稳定的就业见习岗位和就业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
四、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就业见习基地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答: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按规定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可按1500元/人.月的标准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其实际留用人员的补贴标准提高至2000元/人·月。
问:就业见习协议期未满见习人员提前离岗或经双方同意解除见习协议,补贴期限怎么算?
补贴期限按实际见习时长计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例如,见习基地与某见习人员签订3个月见习协议,而该见习人员上岗1个月零5天后因个人原因离职,则按规定计发见习基地吸纳该人员见习1个月的见习补贴。
问: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如何认定与管理?
答: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从各市推荐的见习基地中择优评选,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认定,基地的见习工作仍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与管理。每个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认定后的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