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我区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涉及哪些人群?
答:(一)大龄失业人员。自2019年12月起,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2020年3月至12月,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在此期间,我区参保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已参加失业保险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人员申领之月起计发。
(三)失业农民工。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我区2019年以来参保不满1年且2020年未继续参保的失业农民工申领临时生活补助的,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水平,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二、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我区失业保险基金目前实施市级统筹,因此,各市按照自己基金实际支撑能力确定标准,自治区不作统一要求。自治区本级的标准为:参保未满1年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20%;参保1年以上未满5年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40%;参保5年以上未满10年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50%;参保10年以上的每月发放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60%;均按四舍五入后取整数计发。
三、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如何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答:对2020年3月至6月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人员在2020年内提出申领的,按其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对应可享受失业补助金的月份一次性补发失业补助金和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桂发改〔2020〕440号)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稳岗专项支持计划主要内容?
答:2020年加大对我区深度贫困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提高至100%。
五、统筹地区停止实施稳岗返还的条件?
答:当本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以具备支付24个月能力的,停止执行应急返还政策;当本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以具备支付12个月能力的,停止执行一般稳岗返还政策。各统筹地区测算支付能力时,以2019年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含2019年本统筹地区已经报审并于2020年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进行计算;失业补助金支出金额较多的统筹地区在测算本统筹地区支付能力时可以加入本年度本地区失业补助金支出数据。
六、统筹地区停止实施稳岗返还的程序?
答:当不具备实施条件时,各统筹地区应及时对外发布停止执行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文件。停止执行期限应以各统筹地区印发停止执行稳岗返还政策文件的当月起计算,上月申报并审核通过的企业可以继续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停止实施当月申报的稳岗返还资金一律不予发放,已发放的应予以追回。